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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和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属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8号)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领对象

2013年度以后(含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为在校毕业学年的)毕业的高校生(含非本州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州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

因州市同城,凡工商营业执照在州工商局注册或在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以及毕业学年内在校大学生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领,其他人员在恩施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领。

(二)申请材料

1.湖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领取);

2.高校毕业生应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应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及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申领程序

1.申请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应持申请材料向创业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经办机构或乡镇人社中心通过实地核查,对大学生创业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领导审核。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和金额等,在人社部门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定意见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抽查拨付。财政部门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申请人银行账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享受政策情况,并交还申请人。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对象、申领程序、所需资料及补贴办法,按照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关于发放2014年度州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恩施州就才发〔2014〕2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创新工作理念,主动上门服务。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通过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附:恩施州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doc

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5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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