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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08 浏览次数: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创造更多优质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突破性发展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及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智力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业增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税收政策。取消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限制门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支持。

(三)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稳岗补贴标准不超过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大的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用作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一照一码”。全面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五)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运用市场机制,建设面向各类创业创新群体的众创空间,重点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回归创业基地、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等众创空间建设,在开发区、高新区、大学聚集区广泛设立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各地建设孵化基地,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鼓励企业建立创业基金和创业平台,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和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支持。实施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程。

(七)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八)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落实对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军转干部、残疾人等就业创业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在政策期限内,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条件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

(九)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对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十)鼓励大学生在鄂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对港澳台籍、留学回国和外省籍大学生在我省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十一)促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二)鼓励农村劳动者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十三)项目化推进各类群体创业。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创业扶持项目。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实施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残疾人就业创业计划、农民工回归创业工程,以及民间技能传承创业、农家乐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等项目。

(十四)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完善创建标准和绩效评估机制,加大创建力度,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举办“创业湖北”创业大赛、“创业湖北”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赶集会等活动,打造“创业湖北”品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三、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把高校毕业生摆在就业工作首位,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在鄂就业创业,推动我省人才优势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政府购买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落实优惠政策。对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深入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重点做好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十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清理和废止就业歧视性规定。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服务活动,大力推进有组织的跨区域劳务协作。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出台支持围绕劳务品牌创业带动就业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八)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九)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十三五”期间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项目全覆盖,加快推进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支持各地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社会力量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就业信息资源库,推行“湖北公共招聘网”和“十五分钟就业服务圈”,力争到2016年基本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一)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完善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紧密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进程,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创新就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培训鉴定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活动,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等培训项目。改进完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办法,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三)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实行积极就业家庭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低保补助,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人员可给予一定期限低保补助。对自主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1年。

(二十四)优化失业登记和统计监测。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建立完善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五)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高校毕业生户籍和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报名时间和拟聘人员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天。

五、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尽职履责的就业工作合力。建立就业信息和税收、户籍、工商、社保等信息的交换协查机制。

(二十七)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市、县政府要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八)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建立部门联评联审、并行审查机制,取消政策落实中不必要、不合理的办理手续和证明材料,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我省原有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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