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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08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5〕5号),明确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投标人是否存在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的条件或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列入招标文件条款。为落实好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人社部门对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移交司法机关且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的3日内,应及时将此信息上报州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上报方式为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传州劳动监察支队。

二、州人社局在获取各县市人社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处理处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应在2日内将相关信息转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便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作出如下规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自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未有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若有上述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在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作出相应的承诺。

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查询"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不良行为公示栏,查询结果应提交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约定,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作出判断。

五、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引发投诉,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抄送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新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此意见执行。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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