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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与管理100问
发布日期:2017-04-08 浏览次数:

一、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答:参保人员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别、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参保人员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和需变更事项的相应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到乡、镇(街)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对变更人申请变更的信息进行初审,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修改年龄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的基础工作。在参保人首次进行参保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参保人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对参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并提醒参保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参保人对本人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变更,待变更完毕后再填写《参保登记表》。参保人对本人上述信息无异议的,在《参保登记表》中“参保人声明”栏进行签字确认。参保人确认后的参保登记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再进行变更。同时,变更个人身份证信息,是一件严肃的法律事务,应当按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践中,确有少数参保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变更个人身份证信息(主要是出生日期)骗领身份证,并以此要求改变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发生。为保证社会公平,保证全体参保人正当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按照鄂劳社发〔2007〕59号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精神,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现持有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6、低保、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等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其待遇?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文件要求: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因此,应鼓励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五保及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参保缴费。根据国家精准扶贫的有关精神,对于缴费困难的低保、五保及优抚对象,各地应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

7、 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在外地打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可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外打工期间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缴费,并将异地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送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档,以保留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两个制度间的衔接,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执行。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保险费收缴

8、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要征收方式是什么?

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主要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市、区)社保机构、征收机构共同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各地也可根据工作,探索实行持卡自助缴费等征收方式,加快替代由协办员上门收取现金的征收方式。

9、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什么时间缴费?如何缴费?

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选定的缴费档次,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和缴费方式按时足额缴费。

10、我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的经办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答:县(市、区)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市、区)社保机构和征收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

县(市、区)社保机构根据反馈的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市、区)社保机构按月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件3),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提醒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县(市、区)社保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鼓励各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积极探索网上自主缴费等方便参保人员的缴费方式。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新的缴费档次何时生效?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收费;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缴费时生效。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参保人到合作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

12、采取预存代扣方式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金额不足怎么办?

答: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费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村(居)协办员应 根据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供的未缴费人员名单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13、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的地方,参保人如何变更缴费档次?

答:县(市、区)社保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缴费档次集中变更期。参保人员若需调整变更当年缴费档次,在缴费档次集中变更期间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默认为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于规定的时间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在缴费档次集中变更期后办理变更的缴费档次作为下一年度的缴费档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社保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

14、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是否应缴纳本年养老保险费?

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到龄当年应当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应当补缴。

(2)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此类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到龄当年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到龄当年应当至少补缴至15年的缴费年限,方可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1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同时享受?对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不能。按照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简称重复参保),在参保人员办理两项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恶意重复参保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制度实施时应参保未参保、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参保的人员,应从当地制度实施时开始补缴至参保时段的保险费,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时段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对个别在制度实施时应参保未参保、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申请享受待遇的人员,应从当地制度实施时开始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段的保险费,不计缴费年限,补缴时段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的次月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年补缴金额应当按最新的缴费档次标准确定。

17、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村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补缴年限、补缴金额进行初审,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的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并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将需要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保卡或银行存折,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18、制度内跨省转移的,重复缴费部分如何清退?

答:在进行制度内跨省转移时,户籍关系从外省迁移至我省后,在我省初次申报时没有及时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现在同一时段内在原籍和我省同时有缴费的情况,按规定应该将其在原籍与我省重复缴费的部分做退费处理,不能直接合并账户,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将重复缴费部分退给本人,随缴费一起转移的政府补贴留存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预先进行核查比对,发现有重复缴费时段按规定作退费处理。

19、中断缴费人员有哪几种?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员是指16至59周岁参保人员中,因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入伍、入学、服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不包括领取待遇、转出、死亡、出国等人员。

20、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计算待遇时,能否同时享受任职年限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答:可以。

21、我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对账有何要求?

答:每月月初,县(市、区)社保机构、征收机构、金融机构对上月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三、个人账户管理

22、 《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对个人账户的记账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它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资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

23、我省《经办规程》对个人账户的计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省社保机构每年年初公布截止上一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

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

24、对村集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向参保人员给予的参保缴费补助、资助,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该如何受理?

答: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申报表》。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市、区)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25、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应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资金全部余额及利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26、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27、 参保村主职干部死亡后,个人账户中任职缴费补贴是否可以继承?

答:可以继承。

28、我省《经办规程》对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办规程》规定,村(社区)应于每月10日前将所需办理的相关事项交乡(镇、街)人社服务中心;乡(镇、街)人社服务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将所需办理的相关事项交县(市、区)经办机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人社服务中心上报的相关事项进行复核并给予回复。

2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结算是否扣除政府补贴?

答:我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如果出国定居,应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参照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清退规定,连同政府补贴一并清退支付。

30、重复缴费时段只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利息怎么办?

答:对于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月将其重复缴费时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给本人,相应的政府补贴及利息退还至城乡居保基金专户。

31、人社部、财政部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15个工作日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待遇发放

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政策可按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33、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包含哪些?

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三部分构成:(1)国家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2)省、市、县提高的基础养老金;(3)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34、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怎样确定的?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规定:“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35、我省《经办规程》对待遇支付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名单,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在《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8日前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金额,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市、区)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3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从何时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7、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年龄已超 45 周岁,无法缴满 15 年怎么办?

答: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8、参保时年龄不足 45 周岁,是否只需缴够 15 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年。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同时每缴费一年加发的不低于1元缴费年限养老金数额也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就越高。

39、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在《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额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4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4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由政府代缴保费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待遇时是否可以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该参保人死亡后,政府代缴的保险费是否可由继承人继承?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领取待遇时按规定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鼓励有缴费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在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继续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相关待遇。

4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如何补贴?

答:对已办理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地方政府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4、对重复参保人员中,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延迟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做处理、继续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以退回,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45、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判刑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46、丧葬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文件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要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负担。

各地人民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制度衔接及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7、我省《经办规程》对参保人的转移经办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7,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48、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9、我省《经办规程》对参保人员跨县(市、区)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50、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适用于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在城镇企业就业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51、参保人员应当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一生只能也只需要申请办理一次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52、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是否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可以。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衔接手续;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3、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先归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再根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然后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54、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5、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可以。为避免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不满 15 年而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样也体现了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

56、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能否参照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蓄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57、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58、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转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一年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转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一年的,折算为1年的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59、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时(城镇职工转入城乡居保或城乡居保跨省互转),存在重复缴费年限的,政府补贴应该如何处理?

答:暂行办法只对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有明确规定,没有对重复时段的政府补贴进行明确。目前我省统一的处理方式为:重复整年时,只退还重复年度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政府补贴转存至城乡居保基金账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所产生的利息留存个人账户。重复非整年时,退还参保人重复年度中重复月数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政府补贴和政府补贴所产生的利息以及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利息转存至城乡居保基金账户。

60、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6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答: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到本县以外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 参保人员应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时需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复印件等材料。

6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应由参保人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6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次性转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村集体补助+利息),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二)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及职工养老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次性转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合并缴费年限,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老农保如何衔接?

答: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 60 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原已参加老农保,在制度实施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鄂政发【2014】53号文件

 

 

6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年满16周岁。

67、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其全额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68、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及年龄如何认定?

答: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为准;其中,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69、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补偿金如何处理?

答: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的,为其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补偿金个人账户。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进行转移接续,将其被征地补偿金个人账户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前,本人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管理。

70、被征地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补偿金怎么办理?

答:被征地时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建立被征地养老保险补偿金个人账户,凭本人领取城镇职工保险证明由县级经办机构将被征地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71、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时间如何界定?

答:被征地农民最终确定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

七、基金管理

72、我省《经办规程》对财务人员和基金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社保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每年四季度,各级社保机构应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该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逐级上报至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

县(市、区)社保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算的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社保机构。

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包含60周岁以上参保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提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和社保机构。由省社保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账。社保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拔。

年度终了后,社保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同时作为基金决算报告。

八、保险关系注销

73、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7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医院开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7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7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出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如出现上述情况,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77、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30日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九、信息系统操作应用

78、能否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待遇零星调整模块来新增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项(如缴费年限养老金)?

答:不能。待遇零星调整模块仅对当前待遇领取人员正在享受的有效待遇项的金额与起始时间进行调整,不能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项进行新增。

79、为什么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零星调整之后,有的时候在进行系统应付核定操作后却核定不出调整了的待遇项?有的时候待遇项的金额也不正确?

答:核定不出调整了的待遇项是因为在进行待遇零星调整时填写了待遇项的终止时间,导致该待遇项被终止。可在人员综合信息查询的“人员定期待遇查询”中查看该待遇项是否已经被终止。

待遇项的金额不正确是因为待遇调整方式与待遇调整金额没有按照规范填写,导致待遇调整后待遇项的金额不正确。

待遇零星调整模块有两种调整方式:

1) 调整固定金额:对原待遇金额进行固定金额的增加,即新待遇金额为原待遇金额加上调整值(增量调整)。

2) 调整到固定金额:将原待遇金额进行变更,新待遇金额即为调整值(待遇金额可增加也可降低)。

80、做关系转移转入登记时系统出现“该人员缴费状态为非参保缴费,不能办理转入!”提示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转入对象在转出地已做过其它变更业务(如暂停缴费或终止退保)。

(2)转入对象已经由转入地经办人员做过转入登记并且转出地的转出审批已通过。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在转入基金到账页面查询该人员是否有待复核的基金到账信息。

81、对处于暂停发放状态的已死亡冒领待遇人员进行待遇终止操作并扣发冒领金额后,待遇结算单上显示的返还金额不正确的原因是什么?应如何正确操作?

答: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该参保人历史数据存在错误,导致终止结算时计算金额不正确。

(2)该参保人有需要补发的待遇。一般情况下是业务经办人员在进行待遇续发操作并补发相关待遇之后,随即又进行了待遇终止操作,出现该参保人在同一个结算期内既存在待遇补发又存在待遇扣发的情况,导致终止结算时结算金额计算不正确。

对处于暂停发放状态的已死亡冒领待遇人员进行待遇终止结算操作时,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无待遇补发情况的已死亡冒领待遇人员,可直接在暂停状态下做终止操作。对于冒领金额,可在进行终止复核操作时勾选“自动扣发”来扣除。

(2)对有待遇补发情况的已死亡冒领待遇人员,需先对该参保人员进行待遇续发操作并补发相关待遇,然后在下一个结算期对其进行终止并扣发冒领金额。

82、在同一统筹区内,对已享受待遇并在当月有待遇补发情况的领取待遇人员进行“人员流动” 操作时,出现不能核定其流动前补发的待遇金额的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正确操作?

答:按照系统设置,如果在同一个结算期内对领取待遇人员先补发待遇再进行“人员流动” 操作,则会导致在应付核定时不能核定出该人员的补发记录。

在同一统筹区内,对已享受待遇并在当月有待遇补发情况的领取待遇人员进行“人员流动” 操作时,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在当前结算期内进行补发并完成待遇支付后,在下一个结算期再做“人员流动” 操作。

第二种:对该人员先做“人员流动” 操作,之后再进行相关待遇的补发操作。

83、通过待遇补扣发模块对多个月的待遇进行手动补扣发操作时,在应付核定时出现补扣发的总金额显示只补扣发了一个月的待遇金额,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办理?

答:出现这种错误的原因是在通过待遇补扣发模块对多个月的待遇进行手动补扣发操作时,录入的补扣发的起止时间与该时间段内应补扣发的总金额不对应,将多月补扣发的总金额错填为一个月应补扣发的金额,导致系统认为补扣发的金额即为错填的金额。

遇到此情况,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每个月的补扣发金额相同,在一条记录中对同一待遇项进行多月补扣发操作,补扣发金额应填写该时间段累计总金额,不应填写每月的补扣发金额;如果每个月的补扣发金额不同,则不能在一条记录内进行补扣发操作,需按照实际情况,分月逐条录入其对应的补扣发信息。

二、如果存在多项待遇补扣发的情况,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待遇项分别进行补扣发,不能在一条记录里同时对多个待遇项进行补扣发操作。

84、在系统录入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后,出现无法通过“缴费核定回退”模块回退缴费信息的情况,是什么原因?应如何操作?

答:按照系统设置,“缴费核定回退”模块只能对未实缴的缴费记录进行回退。对于在系统中已做了确认到账操作的,系统无法进行回退。

遇到此情况,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已实收且缴费方式为经办机构自收,可以通过“经办机构实收缴费回退申请”及 “经办机构实收缴费回退复核”功能模块进行缴费记录的回退。

85、在做人员待遇领取登记时,系统出现了“应缴年限未缴费”提示的情况,原因是什么?

答:出现这个提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参保人员的历史缴费数据存在漏导或者缴费时间记录错误的情况。这种情况还会导致人员待遇领取登记时缴费年限养老金金额计算错误。

(2)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缴费人员,按规定应逐年缴费,但其中有中断缴费年份的;或者享受待遇当年应缴未缴费的。

86、在进行“人员终止复核”操作时,出现结算单上一次性返还金额为零或者不正确的情况的原因是什么?

答: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在系统上线时,导入的表三漏填到龄时“个人账户总金额”或到龄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所占比例”两个栏目,导致结算单中一次性返还金额为零;

(2)在进行手动补扣发操作时没有区分待遇项(如将所有补发金额全部录入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项),导致结算单上一次性返还金额不正确;

(3)在系统上线时,导入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时遗漏了部分年度缴费信息。这种情况也会在待遇重算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结算单上一次性返还金额不正确;

87、能否通过“终止领取待遇人员调待补发采集”功能在系统中对已终止人员进行待遇补发?在使用数据采集功能导入信息时出现 “系统错误null” 提示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经在系统中终止的参保对象如果因为调待等原因需要补发待遇,可以在线下手工发放待遇之后通过“终止领取待遇人员调待补发采集”功能将补发的数据采集进系统,但是无法通过系统对已经终止的人员进行待遇补发。

在数据采集功能导入信息时出现“系统错误null”提示的原因是导入的表格中存在多行空值行(空值行是指在表格曾经填过数据,后又清空数据的行;空行是指没有填过任何数据的原始行)。一旦出现这种提示,删除所有空值行再导入,或在导入页面重新下载最新的导入模板,复制原表有数值内容的所有行粘贴到新模板后再次导入。

88、在进行“应付核定回退”操作时,出现“已存在下一个结算期的业务,无法进行应付核定回退”提示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处理?

答:根据系统设置,在应付核定操作之后不能再办理待遇领取复核、人员终止复核等其他业务,否则系统无法进行“应付核定回退”操作,出现“已存在下一个结算期的业务,无法进行应付核定回退”提示。

如确需应付核定回退操作的,应按数据修改程序申请修正。

89、在进行“应付核定”操作时,出现“国家基础养老金、县(市、区)基础养老金”金额不是整数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处理?

答: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种:

一是经办人员操作错误。

二是在办理待遇发放业务时,如果有扣发相应待遇的操作,可能会出现基础养老金金额不是整数的情况。

90、参保人员死亡的,如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与参保人所属村(社区)联系,由村(社区)开据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证明,经办机构根据证明应将个人账户余额部分转入社保基金账户。

91、填写城乡居保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修改单的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数据修改流程》(鄂人社办发〔2013〕53号)的要求,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需要填写相应的数据修改单据。

一、新增经办业务需求和经办权限调整处理流程

1、各县(市、区)为适应当地业务经办需要而新增、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的,可填报《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需求单》,并附上详细文件材料与需求说明,经本级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省社保局稽核审计处,由省社保局稽核审计处会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处、省信息中心统一研究处理。

2、各县(市、区)因本地业务经办流程发生变更或人员岗位调整需新增、调整本地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权限的,可填报《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限调整处理单》,提出增设或调整权限的人员名单和权限调整明细,经权限变更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省社保局稽核审计处,由省社保局稽核审计处会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处统一研究处理。。

二、信息系统问题及数据修改处理流程

1、各级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管理信息系统程序问题而导致业务经办无法处理的,可先与省社保局稽核审计处沟通咨询,如确为信息系统BUG需修改信息系统的,按规定填报《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问题处理单》。在处理单中注明问题类别和系统环境(正式环境或测试环境)以及具体的报错信息并附带问题截图,经当地经办机构或信息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省信息中心,由省信息中心汇总后,统一修改完善。

2、各级用户在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中,由于系统设置失当或操作人员误操作导致业务数据发生错误需批量修改或批量删除的,由各地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数据处理单》,在处理单中注明系统环境(正式环境或测试环境)及需处理数据的方式(批量删除或批量修改),经当地经办机构或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省社保局,待省社保局确认后交省信息中心组织数据修改处理。

十、统计管理

92、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出现红色提示“错误”的原因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人均缴费额数据有误。根据政策规定,统计报表设定年人均缴费不得小于100元/人。若出现年人均缴费额小于100元/人的情况,则可通过公式“年人均缴费额=本期个人缴费收入/实际缴费人数”来倒推检查数据。

二是月人均养老金待遇数据有误。根据政策规定,统计报表设定月人均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低于70元/人。若出现月人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70元/人的情况,则可通过公式“月人均养老金待遇=(待遇支出-补发历年待遇)/平均待遇人数/月份”来校验。

93、 统计报表中参保人员减少有哪几种情况?

答:统计报表中参保人员减少只能是三种情况,一是因死亡注销;二是因出国定居注销;三是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因重复参保归并账户到职工养老保险注销。

94、 对跨制度转移、参军、入学及判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应该如何进行统计?

答:对跨制度转移、参军、入学及判刑等原因中断缴费且在数据库中仍保留个人账户信息的参保人员,在信息系统和统计报表上进行标识。在计算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时,数据库中“仅保留个人账户人员”要纳入参保人员计算范围;在计算续保缴费率时,则不计入应缴费人员基数统计范围。

十一、资格认证

95、我省《经办规程》对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有何规定?

答:资格认证主要采取现场核实认证、上门核实认证、异地生存证明认证等三种方式。特殊情况的可进行视频认证、生存照片、协助认证、担保认证等其他方式进行。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96、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认真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其基本信息。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或委托协助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县(市、区)社保机构或委托协助认证机构主管人员应在认证材料上签字,并对认证结果负责。

十二、  查询举报

97、我省的《经办规程》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是如何要求的?

答: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98、我省《经办规程》对城乡居民参保人的个人权益告知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可到县(市、区)社保机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十三、社会保障卡

99、城乡居民身份改变后,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社会保障卡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社会保障卡为持卡人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业务领域,无须因为持卡人身份变化或业务变更而更换。

100、 参保人变更身份证年龄后,社保卡信息与信息系统中信息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 参保人身份证年龄变更即身份证号码变化。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卡面信息变更的,持卡人应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办理流程为:
   (一)持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障卡挂失凭据或需要换领的社会保障卡,到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手续,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表》。
   (二)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制卡信息后,可以启动即时制卡流程,使用预制半成品卡现场制作补领、换领的社会保障卡,或通知持卡人到指定的银行网点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
   (三)对于需要在省制卡中心制作社会保障卡的,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制卡信息录入卡系统后,向办理人出具《回执单》。并通知办理人在7个工作日以后持《居民身份证》和《回执单》,到综合服务窗口或指定合作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并将原社会保障卡交综合服务窗口或合作银行网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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