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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8 浏览次数:

来凤县商务局

 

 

 

 

联系方式:0718-6282643     办公地址:武汉大道档案大楼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本县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实施办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县商务局。

(二)原县商务局工业行业管理的职责和信息化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新增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职责。

(四)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五)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及国内外贸易、民族贸易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并指导全县流通体制改革,参与研究和拟订全县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与重要生活资料的流通管理;承担二手车交易市场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监督管理责任,规范汽车和汽车配件市场秩序;贯彻执行国内贸易和民族贸易发展政策以及打破市场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政策,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负责全县内外贸易商品流通管理与协调工作,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管理和规范批发、零售、免税商店、饮食服务、商品展销、拍卖、典当、租赁、再生资源回收等商业和服务业;承担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县石油成品油、茧丝绸市场行业管理;承担全县酒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县药品流通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统一、开放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

(四)提出和拟订全县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解散工作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投资促进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组织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战略;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企业实施海外投资;负责拟订本县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实施办法,承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等职责;负责全县对外援助项目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县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监督多边、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及捐赠。

(六)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按有关规定拟订和执行全县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县进出口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对外贸易的通关、通检工作,负责全县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审批全县出口加工贸易;负责组织申报全县商务系统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汇总编报全县年度进出口计划指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全县进出口贸易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县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招商经贸活动。

(八)承担全县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责任;负责办理省、州商务部门要求督办落实的商务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九)参与拟订我县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政策,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商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局机关制度建设和文电处理、政务督查、安全保卫、值班、会务、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收发、接待、行政用车、文明创建、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预决算和经费管理等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场地及设备的维修、维护、使用与管理;负责局机关学习;负责局机关制度及重要决定、重要活动落实情况的督办。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县商务系统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商务系统外派工作人员的联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台、侨务、民族、统战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及其社会保障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加强全县对外开放、利用外资、招商引资、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战略和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宣传、贯彻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县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件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反垄断调查和听证。

承担县商务局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县人民政府公开的《来凤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属于本局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协调其它相关股室完成本局行政审批所必需的现场踏勘、技术论证、检验检测等。负责拟定本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协调行政审批相关的内部运作。负责根据国务院和省、州政府有关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及时梳理本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做好相关衔接、承接工作。负责本局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衔接。

(四)市场体系建设股

参与拟订全县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建设与发展,培育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全县废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场运行股

组织和拟订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购销政策和储备计划;监测、分析全县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有关市场调控的建议;指导社区商业和商贸企业发展,提出促进全县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申报全县市场运行和商贸服务领域的项目资金,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和验收;负责全县商业特许经营、饮食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国内会展业等商贸流通业的行业管理;对全县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酒类流通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药品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茧丝绸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六)涉外股

参与拟订全县利用外资年度责任目标和招商引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协助全县利用外资、境外招商引资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及有关重大项目谈判签约活动;指导全县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解散工作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的相关许可证、配额等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对外援助项目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县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监督多边、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及捐赠。

负责全县对外贸易的协调、管理;负责进出口商品、重要原料、燃料、工业品、包括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组织全县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活动;推进科技兴贸和以质取胜战略,负责国家规定的计划配额产品的申请和管理,负责全县工业品计划配额和限量登记指标的管理;汇总编报全县年度进出口计划指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全县进出口贸易统计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出口基地建设;负责全县出口品牌创建活动;负责组织申报全县商务系统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拟订本县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实施办法,承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等职责。

(七)项目股

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和直接利用外资工作,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招商引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全县在国内的招商引资活动;协助境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并受托代办有关投资项目手续;负责建立县内客商名录库、外来客商库、客户资源库、竣工企业库档案;负责全县招商项目的编制、推介、洽谈、实施及监管等工作;负责客商的接待工作;积极为客商提供有关协调服务;对全县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调研并对项目落地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商务局行政编制11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县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商务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商务局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拟订,由县商务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县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县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1、原县煤炭和商业行业监察大队更名为县煤炭和电力执法大队,调整为县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局管理。

2、原县煤炭和商业行业开发中心更名为县商业执法大队,仍隶属县商务局管理。

3、撤销县工业行业联合会和县投资促进中心。

4、县供销合作联社仍隶属县商务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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