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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0 浏览次数:

来政办发〔201735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来凤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来凤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516

 

 

 

 

来凤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实 施 办 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对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实。    

二、相关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在编在册工作人员。非在编在册人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假期规定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法定假日、休息日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计算为年休假:

   1)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5.单位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年休假。

    6.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三)年休假计划

各级各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干部职工意愿、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作出统筹安排,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单位主要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各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乡镇、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时,需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休假,休假计划报县委办、政府办备案,其他副科级县管领导干部休年休假需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驻外地、驻村和挂职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资关系和工作单位分离的人员,由其工作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四)审批权限

各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必须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并公示,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管理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涵盖本单位全员的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应当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台账上予以标注后安排调休。原则上台账记载经2次以上(含2次)调休仍无法在当年休假,方可按照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条件申请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未在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不按计划休假的,不得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休假比例偏低的单位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六)落实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计划落实。积极推行“AB工作制度,完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职工要按计划、按程序休假;建立健全休假公示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年休假计划执行和调休情况,并将单位当年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为干部职工采取多种方式休假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干部职工错期休假,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假期。

    三、应休未休人员工资发放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休假计划台账记载,根据年休假计划落实情况,为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且当年度难以安排补休的工作人员申请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审批公示程序

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填写《来凤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情况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应休未休工作人员应发放工资报酬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则由单位按本实施方案的政策口径计发工资报酬。同时单位将审批、公示和发放情况报县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备案。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日工资报酬,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应休未休的日工资报酬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全年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不含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休的年休假应当发放年休假报酬:

1)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工作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退休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2)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生前因工作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生前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2.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完善考勤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全年累计请事假或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组织、人社部门责令单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休假计划和台账管理,对违反政策规定、侵犯干部职工休假权益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年休假计划落实,受理干部职工投诉;要严格审查各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情况,认真核对台账,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行为,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五、实施时间

《来凤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从201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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