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政办发〔2017〕4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来凤县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来凤县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
来凤县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弘扬传统民族文化,鼓励和支持传统民族文化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专项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传统民族文化的培训讲习、整理挖掘、传承推广、档案整理和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等经费;
(二)相关传统民族文化活动;
(三)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费;
(四)申报传统民族文化产业类项目经费。
第四条 补助对象:本县列入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和其他传统民族文化的代表性传承人(含民间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大师)。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地龙灯、摆手舞、南剧、三棒鼓、土家织锦编制技艺、打安庆、来凤漆筷制作技艺、油茶汤制作技艺、土家族哭嫁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本县其他传统民族文化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 补助标准:国家级、省级、州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县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本县户籍西兰卡普在岗满一年技工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第六条 对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其他传统民族文化上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上级表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受国家级表彰的每人每次奖励5000元,受省级表彰的每人每次奖励3000元,受州级表彰的每人每次奖励2000元,受县级表彰的每人每次奖励1000元。
第七条 补助的发放,由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发放到位。
第八条 享受补助的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其当年补助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九条 项目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经推荐申报评定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民族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若当年未享受上一级补助的,依然按本级补助发放。
第十条 对开展民族文化活动,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个人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呈县人民政府审定;也可由主办单位申报活动方案后,呈县人民政府审定,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安排活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和传统民族文化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较大影响,长期从事该项传承活动;
(二)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三)爱国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传统民族文化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不得申报成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可向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申报名单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享受补助的代表性传承人责任与义务:
(一)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他民族文化的宣传、展示活动;
(二)开展传习活动,带徒授艺;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目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的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四)完整保存该项目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向所在主管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并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十四条 县财政及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人,并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享受补助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责任与义务的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补助。
第十六条 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传承人和西兰卡普在岗满一年技工的审定。若出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县财政将追回资金,同时追究主管部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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