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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凤县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1 浏览次数:

来政办发〔2017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来凤县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327

 

 

 

来凤县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认真落实《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鄂文物发〔201619号)相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可行的原则,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根据我县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环境、管理使用情况、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巡查工作,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来凤县文物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向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赵彦武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庆玲  县文体新广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民宗局、县旅游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县交运局、县文体新广局、县移民局、县城管局、县文物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文体新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组织协调工作,周庆玲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作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意见》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兼)职保护人员,落实保护经费和安全防护装备。全面构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层层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确保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文物安全监管法定责任。着力构建县文物部门、乡镇文体中心或文管所、文物保护员或看护员三级文物保护管理网络,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签订《文物保护单位管护协议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文物安全值班值守、检查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文物部门要建立与公安、城管、住建、国土、规划、环保、旅游、民宗等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三)落实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安全责任。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防火检查、设施维护、宣传培训、消防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文物旧址建筑里的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明确并落实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落应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推行“多户联防”制度,由村民家庭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

(四)落实执法巡查工作责任。按照《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精神,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员的文物保护责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担当文物执法主体。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实施细则》要求,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执法巡查,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档案,落实执法巡查登记制度,做到开展以法律、法规、岗位须知为主要培训内容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管护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在开展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过程中,要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检查或执法人员应当场指出,责令整改,对于一时无法整改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登记备案,加大督办力度,直至隐患消除。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文物部门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六)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贯彻和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微型消防站《标准》(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

(七)建立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2016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故和案件责任追求制度,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玩忽职守等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推动文物保护单位“一处一策”工作落地、落细、落实。此项工作将纳入各乡镇年度综治考核内容。

(八)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看护员经费、文物安全经费、基本维修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是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各项工作必须落到实处。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文物安全保护宣传,着力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我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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